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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伦理学在新世纪大有可为

2000-02-01 来源:光明日报 甘绍平 我有话说

应用伦理学是研究如何使道德规范运用到现实的具体问题的学问,它的目的在于探讨如何使道德要求通过社会整体的行为规则与行为程序得以实现。直到今天,应用伦理学基本上还只是一个相当笼统的概念,它只不过是关于诸如医学、经济、政治、生态、科技及国际关系等不同领域的现实的伦理问题之研究的一个总称。而现代意义的医学伦理、经济伦理、政治伦理、生态伦理、科技伦理及国际伦理等等是最近二十年来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与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而兴盛起来的哲学学科,它们试图对各自领域中涌现出的紧迫的伦理道德问题,提出某种有说服力的解答。随着各个学科研究活动的深入,人们逐渐发现应用伦理学与传统的伦理学相比在基本内容、主要范畴和论证方法上有不同的特点。

从基本内容上看,传统伦理学的适用范围一般仅局限在个人这个狭小的领域,因此,历来就存在着一种观念,即伦理道德与宗教信仰一样属于个人的私事。而应用伦理学则主要涉及到整个社会的行为关联,如国际伦理、政治伦理、经济伦理、媒体伦理、科技伦理、性别伦理、生命伦理、生态伦理与可持续发展等等,涉及到民族国家性的、甚至于人类全球性的、未来性的责任与义务。严格地讲,应用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不仅仅是个人的伦理,而且主要是指整体的伦理;应用伦理学的目标是要靠社会结构与制度的调整(结构伦理)、靠决策程序的设定(程序伦理)、靠社会整体的共同行为(团体伦理)来实现的。

从主要范畴来看,传统伦理学中的主要范畴是“善”,而应用伦理学则更重视“正义”、“责任”、“尊严”等基本范畴的内涵。需要指出的是,应用伦理学的出现,反映了伦理学史上“善”的概念与“公正”的概念在受重视程度上的变迁。传统对伦理道德的认知往往是与“善”的概念相关,所谓道德行为往往是指有益于他人的积极性的行为(道德理想)。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近代伦理学中发生了一种基本的防卫性的导向,其主要特征表现在防御从个体之间的相互竞争和国家暴力中所产生的强制与危害。于是对个体的自由权利的论证便变成了近代伦理学研究的首要任务,强调正义成了近代伦理学的基本特点。所以有一种说法:在医学伦理学里常常提到的不伤害、关护、自主及正义四个基本准则中的前两条主要属于传统道德理论的内容,而后两条则主要是近代以来对道德的理解的一种表达。当然这并不是说近代伦理学不主张“善”的概念,而是说它认为在比较小的范围内(如亲朋好友),道德主要是指团结、同情、互助、奉献,即相当于基督教伦理中的近爱;而在一个非常广博的社会领域里,只有公正这一概念才能比较准确地反映人与人之间的最基本的道德关系。因而就不难理解,生态伦理学中的对未来人类之权益的考量,政治伦理学中的对社会弱势群体及国际伦理中的对贫困国家的关护,都不主要是以“善”的理念为出发点,而是着眼于社会正义的原则,以对未来人类及弱势群体应有的权益的强调为根本理据。

从论证的方法来看,传统伦理学的理论论证方式十分简单,即从独立于其他判断的、不证自明的、先验的或永恒的理念出发,就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出所有重大的道德判断。将这些以几条基本义务和几项重要规范的形式体现出来的道德判断连接在一起,就能够建构起一座可以解决所有道德问题的伦理学体系。而这些道德判断具有着绝对真理性的洞见的特点,是最后的、无可辩驳的绝对标准。上述的这样一种观点直到本世纪七十年代一直都支配着伦理学界。而从七十年代兴起的应用伦理学则放弃了原则上与解决问题并无直接关联的对伦理规范进行最后论证的尝试。应用伦理学的方法是一种受罗尔斯有关其正义原则及其具体的社会应用“应基于一种对直觉、原则和理论的均衡考量”之观点启发的所谓“关联性”的论证方法。关联性的方法,是指论证不仅仅依赖于一种前提,而是依赖好几个判断或者诸多因素。所谓诸多因素,一方面是指不同的伦理范式(如康德的理性伦理、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边沁的功利伦理、叔本华的同情伦理、哈特曼的价值伦理等等);另一方面是指社会中通过不同的群体所体现出来的各种各样的利益要求。论证就在于对这些不同的理论范式及事实因素进行综合性、整体性的考察分析,仔细地权衡各种得失利弊,从而求得一种作为最为合理答案的、且是体现了某种社会共识的道德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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